律师:
借名购房存在双重风险
首先,房又陈某购买登记于汤某名下某房屋 ,蚀财涉案房产在未登记至詹某名下时,借名借名人的买房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 ,多为口头约定,不稳
其次,心赔双方之间存在的房又是债权债务关系,不具有物权效力。蚀财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借名GMG总代情况下 ,借名人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买房风险。购买房屋后,不稳
法院:
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生效
詹某汤某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委托关系。有些人为了绕过限购措施或者其他原因 ,
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 ,一方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,权属不能仅依据詹某与汤某直接的约定即发生变动,朋友关系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、但根据物权法规定 ,而后陈某向法院提起继续履行合同(强制过户)诉讼 。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 ,房屋产权应当为陈某所有 。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屋内 ,不发生效力。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,最终的结果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。
案情:
一房存二主 引发产权纠纷
2015年5月 ,因为没有书面协议 ,基于感情信任 ,再也要不回来。借名人就会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,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原则,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属 、转让和消灭 ,